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切实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各学院须认真组织开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诚信教育,强化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严肃性、学术性和创新性,营造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质量,把学生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建设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常态化工作抓实抓牢,坚决杜绝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事件发生。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各学院要组织参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师生,认真学习教育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和《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重点把握开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的背景、目的、抽检内容、抽检结果运用和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各环节(包括指导教师资格审查、选题、开题、教师指导、中期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论文检测、答辩等)管理,切实把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关。
三、严把选题质量关
各学院要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复查工作,重点检查选题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能否达到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培养与锻炼的目的;选题的难易度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专业教学计划中对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选题是否具备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是否符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实际、符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题中,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商业策划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设计)比例能否到达50%。
各学院要针对复查工作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选题不合格的
论文,应及时采取修改或换题等措施,确保毕业论文(设计)后续环节的顺利开展。
四、严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管理关
各学院应进一步强化指导教师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哈尔滨学院
毕业论文工作质量评价标准》,把各环节工作做实做细,着力加强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监管。指导教师要动态了解掌握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学生指导和建议,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原创性指导,切实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质量。
五、严把答辩资格审查质量关
做好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大学生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和《大雅论文相似度检测》,符合要求方能参加答辩。资格审查工作中,指导老师负有第一责任,须把好论文评阅关。
六、其他
各学院务于3月底前完成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工作,并将选题汇总表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于4月6日前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教务处
2021年3月15日
附:
教育部关于印发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督〔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12月24日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