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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7-03-09 13:01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实验手段,掌握从实际中认识、观察事物的客观规律,通过分析、归纳,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运用相关的技能独立操作,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实践方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精神和坚韧不拔的工作作风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的实验教学内容,是实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规定了每门实验课程中每个实验项目的任务、要求和开课时间,应注重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应保持相对稳定。新方法、新技术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应由二级学院组织专门论证,公共课或跨学院开设的实验课内容调整,应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   实验教学课程大纲

第七条 “实验教学课程大纲”是确定教学目标、规范内容以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教学指南。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等实际情况拟订,经学校相关专家论证后执行。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实验任务,结合相关学院(系)教学需求,按学科类别或按专业分别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提出不同的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九条 专业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应从专业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才需要,同时要做到与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的相互衔接。

第十条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可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根据实验任务及实验要求确定合理的分组人数。

第十二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学院认可后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学生的第一次实验课之前,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用电、用气、用水、用危险品的安全注意事项,高度重视操作规程。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终止实验。如造成仪器损坏,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应的岗位日志、实验室工作记录、实验项目管理卡、仪器设备使用等各种记录,作为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

1.应精通该课程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

2.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做到讲解清楚,实验过程中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努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有阶段性总结。

5.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并做到:

1)实验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

2)清点实验项目中给定的仪器和材料,检验仪器的状况,准备就绪后,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准许,才能进行实验。

3)认真做好数据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应完整,用蓝(黑)色碳素笔逐项填写。

4)实验结束后,及时向实验指导教师交清仪器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课的考试与考核,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平时实验成绩综合计算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经请假批准的缺课实验,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所选课程的实验、实验报告并按时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章   实验教学改革与更新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室)逐步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项目比例,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逐步加大实验课的开放力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验装置的研制,在实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将研究成果(包括科研成果)转化到学生的实验中,不断充实新理论、新方法、新知识。

第二十二条 新实验项目的验收工作,一般由所在学院(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完成。被验收项目要事先提供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报告等资料。具有重大价值和显著特色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技术成果,可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或实验中心申请校级或更高一级鉴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管理

1.各教学实验室须按《哈尔滨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实验室开放,并严格做好相关记录。

2.开放形式可采取完全开放制、部分开放制和内容开放制。

3.各教学实验室需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可容纳人数及时到教务处备案,做到开放前有计划,开放中有检查和抽查,每学期末有开放效果的总结。

第二十四条 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1.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区域性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组织专题培训,为学校组队参赛或培养具备某方面的专长人才而进行专门建设。

2.选拔一定数量的学生参与部分实验科研项目,共同开展科学实验。

3.结合学生创新创业社团活动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认真听取专家、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考核过程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掌握本单位实验教学的整体情况,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实验课程,应及时了解情况,做出调整。对出现的管理问题及时整改,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学校每年进行评估。实验教学评价参照《哈尔滨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章   实验项目及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需要保存的实验教学文档资料应包括:

1、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表、实验人员表、实验课程教师教学任务安排表、实验课表、学生实验分组名单表、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课程成绩登记表、新开实验的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学院、实验中心(室)制定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规定、制度等文件等;

2、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发表的论文等获奖的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3、实验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 各实验中心(室)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保管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每一届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应保存五年,重要文档应立卷存档永久保存。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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