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馆: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开展普通本科高校招收研究生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专项治理、假发票专项治理、校院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教【2014】4号)文件精神要求: “不允许高校将自己的办学资源租赁给个人和校外机构从事教学活动”。请各院、部、处、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指定专人按照省教育厅精神和学校规定对院、部、处、馆所属教室的租赁(出借)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清理和整改,务必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形成自查报告,经院(部、处、馆)长、书记签字确认后于1月19日下班前报教务处考务中心。1月20日学校将开展逐一检查落实。
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