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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实验室(中心)设置变更管理办法
2017-03-09 1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中心)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我校教学实验室按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中心),专业基础实验室(中心)、学科专业实验室(中心)三个层次进行设置;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为二级学院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本学院所属实验室(中心),承担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先由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再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论证,最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投资效益,提高资源共享度,避免分散建设,避免小而全的重复建设,注重规模效益,注意科学布局。

第七条  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及专业基础实验室的设置原则:凡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中心),可按公共教研室设置,如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中心,公共外语的语音实验室等;同时承担几个系基础课教学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中心)可按一级学科大类设置,如基础物理实验中心、艺术实验教学中心等;仅为一个系服务,只承担一个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任务的基础实验室原则上应与专业实验室合并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服务的专业基础实验室,可按一级学科大类设置专业基础实验中心,每个系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专业基础实验中心。

第八条  学科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原则:各系必须按照新的专业目录,撤、并、归、改原分散设置的实验室,组建成有一定规模、较强综合能力的专业实验室。原则上一个专业只能设一个专业实验室,若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特别是教学任务不饱和者应归并在相近专业合建。

第九条  拟建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若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教学质量,对规模较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且承担任务涉及面较广的实验室,必要时升格为校级实验中心。

第十二条  纯科研实验室或隶属研究所的实验室的设置不受本原则制约。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其它高校的做法,我校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实验室面积要达到100㎡以上,环境整洁,符合安全规范标准,仪器设备值(单价大于或等于800元)原则在20万元以上,有相当数量的经费;

(二)应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四)院级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中心)、专业基础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科专业实验室主任要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

(五)建立各类管理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文件资料齐全。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年总计实验工作量不少于64800生时;专业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年总计实验工作量达上述标准的2/3,或每年承担9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且年实验工作量不少于32400生时。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每学年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任务,或年本、专科生实验工作量不少于6480生时,并每学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室设置的申报。实验室设置的申报,按其所属的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并负责申报。各申报单位在提报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本文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对各管理部门所提报的实验室设置方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实验室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同时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五章  实验室的调整、归并与撤销

第十九条  对已设立的实验室进行调整,归并或撤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和教学质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凡属于以下条款之一者,应予考虑调整、归并或撤销:

(一)凡实验室工作量连续三年低于学校规定最低工作量标准的一半者;

(二)实验室连续半年闲置,没有教学、科研任务者或长期周开放时间不足二天者;

(三)经实践证明没有必要设置或基本没有工作量或实验教学任务可被校内其它实验室所承担者;

(四)实验室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教学事故频发影响教学与科研实验正常进行者。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调整、归并与撤销按实验室的归属,由其直接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清产核资和交接工作。若确需要调整,归并或撤销的实验室,而其管理部门又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时,学校可直接进行干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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